天津市供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户型而有所不同。一般以集中供暖为主,燃气供暖和电采暖亦有普遍应用。
天津市供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长约为4个月左右。但是,具体时间可能会因气温、气象条件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供暖期间,居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供热费用,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户型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供暖费用包括两部分:基础费和计量费。其中,基础费是固定的,计量费则根据热量计量表的读数来计算。天津市主要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即由局部的热源向各个用户供热。燃气供暖和电采暖也有部分应用。在供暖过程中,供热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执行供热工作,保证供暖质量和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供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居民提供暖季节的基本供暖服务。同时,一些偏远、高海拔等条件恶劣的地区,供暖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
供热企业对于供暖费用是否有具体收费标准?是的。供热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此外,供热企业应当在收费前向用户出具明细清单,并经用户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
天津市供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户型而有所不同。居民在缴纳供热费用时需要注意,供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供热工作,保证供暖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企业应当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制定供热收费标准,并在当地新闻媒体、物业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等场所向用户公布。
根据《天津市供热条例》,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果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日期供暖,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天津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非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市民因为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日期供暖而导致受到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规定的供暖时间和标准。如果有相关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市民也需要合理使用暖气,避免浪费资源。如果发现市民占用公共供热设备造成浪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如果供暖时间延长了,供热企业需要赔偿吗?如果供暖时间因特殊情况延长了,供热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供热企业自身的问题造成供暖时间延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暖,市民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天津市供热条例对供暖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供热企业的供暖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市民也应该积极配合和监督供热企业,避免因为合理使用暖气而浪费资源。同时,如有受到影响,市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外。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
天津供暖费标准:
1、规定,未安装的供热设备不得支付采暖费,但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将统一安装。
2、取暖费一般按小区收费,而房费只要是房费,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交纳。
3、在价格和收集方法方面,各地的一般采暖费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第十三条 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天津供热热线24小时服务是12319。
如果家中暖气不热的市民处于已经送热地区,可能是故障造成的,市民应当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如果供热单位拒不提供上门测温服务,市民可以在供热期内拨打市供热办12319热线或12345便民服务专线进行投诉。
市和区供热办、各供热单位已全部开通热线服务电话,信访服务人员已全部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各单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热线服务电话全天受理群众遇到的供热问题,维修服务人员全天待命。您还可以拨打市供热服务热线12319。
供暖
供暖是生活在中国北方或寒带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是一种社会服务,同时解决这些地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要求供暖的区域主要是指夏热冬冷的地区,也包括某些南方地区。这些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
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至3月,共4个月。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此2022年天津供暖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天津供暖的温度要求
供暖的温度不低于18度。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为18度。
居民住宅室温要达标,市民遇到供热问题,可以先找所属供热站,如果问题未能解决,可拨打热线反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热期内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居室和客厅低于18℃,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第四条 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11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供暖时间长达五个月。
天津市关于暖气报停需要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天津市2022-2023采暖期。
自2016-2017年度采暖期开始,天津市连续7年提前供暖。《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